邯郸市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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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来源:邯郸晚报
发布日期:2015-09-0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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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6年城镇居民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有所调整,在校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居民,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0元调整到50元;18周岁以上居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150元。
缴费标准和报销待遇均提高慢性病门诊起付线标准降低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6年城镇居民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有所调整,在校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居民,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0元调整到50元;18周岁以上居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150元。同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将相应提高,慢性病门诊起付线标准将降低。9月1日起,主城区内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征缴。
据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规定及标准为,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待遇支付期(1年)内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予以支付,其中:按50元标准缴费(含财政全额负担的低保、重残人员)的参保人,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至40元;按150元标准缴费(含财政全额负担的低保、重残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的参保人,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至75元。
慢性病门诊起付线标准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200元,一年只收一个起付标准。将高血压、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病、精神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年度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800元调整为1100元。
凡因年迈行动不便、因疾病或确实不可预料原因导致的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待遇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执行。因工伤、自残自杀、犯罪、酗酒、吸毒、宠物致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引起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
记者从邯山区、复兴区城镇居民医保中心了解到,从9月1日起,两区已开始征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丛台区征缴工作也将于本周开展。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居委会咨询详细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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