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房应仔细核实房屋产权与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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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资讯
来源: 新华网湖北频道
发布日期:2015-08-3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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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花钱购买一套二手房,办下银行按揭和房产证后,却得知房屋10年前就已被业主协议卖给房屋租户。这起发生在武汉市的“一房两卖”民事纠纷案件,近日二审判定房屋归属应按照首份协议履行。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房应仔细核实房屋产权与居住人情况。
花钱购买一套二手房,办下银行按揭和房产证后,却得知房屋10年前就已被业主协议卖给房屋租户。这起发生在武汉市的“一房两卖”民事纠纷案件,近日二审判定房屋归属应按照首份协议履行。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房应仔细核实房屋产权与居住人情况。
据武昌区法院介绍,这起纠纷案件源于原告李女士在2013年,与业主胡某签订购房合同,以30万元价格购入一套一室一厅房屋,并取得房产证以及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然而,手续办完后李女士却始终无法入住。
法院调查发现,这套房屋原业主胡某,在2002年与该房屋租户吴氏夫妇以3.7万元的价格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生效后吴氏夫妻已支付3万元,余款7000元约定办完房屋产权手续后付清。此后由于房价上涨,胡某认为当初售价过低,在2012年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未按约定过户给吴氏夫妻,还转手卖给李女士。
武昌区法院一审认为,吴氏夫妻、李女士分别与胡某签订的房屋转让、买卖协议均合法有效,但吴氏夫妻按照协议支付对价并实际居住争诉房屋12年,且一直在要求胡某办理过户登记,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作为二手房买受方,应实地查看诉争房屋现状,但无法证明其购买前去查验过房屋,甚至得知诉争房屋已“出租”他人的情况下,李某也未联系“承租人”,买受行为有悖于交易惯例。由于争诉房屋应按胡某与吴氏夫妻签订的转让协议履行,因此李女士购房合同不能履行,解除合同享有的相关权利可向胡某主张。
李女士上诉后,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办案法官提醒,在购买二手房时,不能怕麻烦,应当认真核实房屋的产权及实际居住人情况,避免出现此类“一房两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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