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出台优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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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来源:邯郸晚报
发布日期:2015-07-02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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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着力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加快项目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精神,本着依规求实、放管结合的原则,市房管局出台优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该意见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着力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加快项目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精神,本着依规求实、放管结合的原则,市房管局出台优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该意见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意见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售资金不再列入监管范围。201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收取的预售资金;2014年12月31日前,违规预售商品房,收取的资金已投入本项目工程建设的;2014年7月1日后,因涉嫌非法集资,采取“以房抵债”涉及的资金。同时,违规预售的资金,必须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以房抵债”涉及的资金,必须由所在区(县)政府确认的基础上,方可不列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同时,优化流程,放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条件。对符合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的企业,申办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由企业向监管机构作出相关承诺后,即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此外,市房管局积极服务企业,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由原来的在建项目“基础完工、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初始登记”四个拨付节点,增至“4+X”个拨付节点,主要在主体封顶前,每建至三层增加一个拨付节点和竣工验收前适当增加拨付节点。同时,非重点监管资金,不受拨付节点限制,企业提出申请,监管机构及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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