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交易、互换等利害关系人有权“以人查房”

扫描到手机 房产资讯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日期:2014-12-28 10:09 字号:T|T

摘要: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对查询做了原则性规定。

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后,国土部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实施细则。据了解,这一细则目前已经起草完毕,其中细化规定了以人查房的情况,但整体并没有突破暂行条例的范围。

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对查询做了原则性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在实施细则中,将查询这一环节进行了细化,《细则(讨论稿)》在第13章第176条进行了明文规范:“不动产交易、互换、赠与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结果;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自然状况部分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登记资料。”

从暂行条例和细则的对比来看,细则更具有实操意义,比如说,把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的情况做了举例,包括交易、互换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教授表示,如果一个人要向他人交付其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他就应该向所有权的受让人知悉其房屋所有权的存在;而受让人知悉房屋以及所有权存在的最佳方法,就是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以及所有权的状态。“不涉及交易的人,不必要知悉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也没有权利查询不动产登记簿。”

中原地产分析师张大伟认为,不动产登记条例落地后,房产作为过去十年财产主要藏匿形式的选择将出现变化。一方面,不仅灰色资金进入房产的可能性降低,而且过去以灰色资金购买的房产也将可能转变投资形式;另一方面,正常投资房产的群体,将可能由于对未来税费提高的预期(房产税、遗产税)而减少房产的持有量。“不动产登记条例,本身并非调控。但它标志着,中国经济包括中国房地产进入存量调整阶段。”

责任编辑:买顺新 关键字: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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