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严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
扫描到手机 政策法规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4-12-11 08:12 字号:T|T
摘要:其称,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据12月10日消息,国务院最新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将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并明确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各地区严禁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对于如何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通知提出要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
其称,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通知还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并且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此外,该通知还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至于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优惠政策,要逐步加以规范。
最后,通知还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全面排查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各地专项清理情况应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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