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晋州一青年钱包被盗 报警后却猖狂棍伤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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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来源:长城网
发布日期:2014-12-10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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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钱包被盗虽是令人郁闷的事,但河北晋州小伙张鹏(化名)不分青红皂白就迁怒警察,并数次威胁、棍棒相加,侵害了他人人身安全,触犯了法律。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钱包被盗虽是令人郁闷的事,但河北晋州小伙张鹏(化名)不分青红皂白就迁怒警察,并数次威胁、棍棒相加,侵害了他人人身安全,触犯了法律。
今年21岁的张鹏家住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镇,平时天不怕地不怕,尤其喜欢舞枪弄棒。2014年7月30日上午,张鹏逛街途中突然发现钱包被盗,遂来到晋州市公安局总十庄派出所,要求民警提供小偷档案,找回钱包。接待民警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向其详细解释了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办案的程序规定,告知张鹏公安机关必须在其报案后才能做进一步侦查。
张鹏听后情绪激动,一边拒绝报案,一边拨打110指挥中心报警电话,自报家门并扬言称限公安机关十日内找回其钱包,否则每过十天杀一人,直到找到为止。当日下午15时许,张鹏给总十庄派出所所长周某发恐吓短信,威胁其若找不回钱包后果自己承担,每十天一命。18时许张鹏又驾驶摩托车到该派出所门口,将摩托车挡在大门口,并手持甩棍,阻止他人进出派出所大门。
随后,张鹏于7月31日、8月1日下午两度携带甩棍到总十庄派出所寻找周某,并向其他民警询问周某家庭住址未果后,扬言杀死周某全家。
2014年8月4日,张鹏再次携带甩棍至总十庄派出所,并强行跳窗闯入民警宿舍寻找周某。找到后,张鹏挥舞甩棍击打周某,在甩棍被其他民警夺下后,仍对周某拳打脚踢,造成周某脸部、腹部受伤,右前臂咬伤,随后张鹏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制服。经鉴定,周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归案后,张鹏对其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河北省晋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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