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通过总理签署 十二月出台
扫描到手机 房产资讯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日期:2014-12-02 07:53 字号:T|T
摘要:在11月30日举行的新时期土地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国土部和学界的消息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通过总理签署,将在12月出台。
在11月30日举行的新时期土地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国土部和学界的消息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通过总理签署,将在12月出台。
目前,中央编办已就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向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发送了批复文件。
“国土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暂行条例的操作细则”,国土部原法律中心户权户籍处总登记师刘燕萍在研讨会上说。研讨会由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主办,同时成立了炜衡律师(集团)中国土地开发与流转法律研究中心。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暂行条例增加了几条内容,但变动不大”,参与了暂行条例起草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说。
尽管暂行条例即将出台,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面临诸多复杂的历史问题。常鹏翱介绍,江浙、广东地区曾有大量戴着集体企业“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并因此获得了集体土地。这些企业“脱帽”变成私营企业后,由于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由集体所有,这些土地如何估价、流转,长期是个难题。
甚至一些地方形成了与法律不符的潜规则。研究中心主任、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军介绍,被北方某市,当出租给外来企业的集体土地在征地拆迁时,双方并未就补偿归谁所有达成协议时,当地政府默认土地经营者和土地所有者“二八分成”。但他认为,这对长期租用土地的经营者不公。
这些问题已摆在国土部面前,按照不动产登记登记生效的原则,暂行条例出台后,现实中大量通过生效合同承包土地,在政府确认并登记发证前将面临潜在的产权纠纷。甚至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购入土地使用权一方已经交费、交税,但只要尚未变更登记,同样存在潜在的所有权问题。刘燕萍介绍,这些问题已经摆上了正在研究的国土部操作细则的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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