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驱逐物业欠下水电费 新物业催缴却被拒

扫描到手机 热点话题 来源:海口晚报 发布日期:2014-12-01 22:35 字号:T|T

摘要:海口某小区部分业主不满旧物业管理,将它驱逐出小区开始“自治”,欠下3个月水电费,新物业接手小区不得不先垫缴拖欠水电费,但是当新物业逐户催缴拖欠费用时,却有业主称自己已交给旧物业,不再支付。

海口某小区部分业主不满旧物业管理,将它驱逐出小区开始“自治”,欠下3个月水电费,新物业接手小区不得不先垫缴拖欠水电费,但是当新物业逐户催缴拖欠费用时,却有业主称自己已交给旧物业,不再支付。

1.业主驱逐物业欠下水电费

和平大道某小区部分业主和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积怨已深,终于在2012年9月中旬再次爆发冲突,小区部分业主在“逼走”物业公司的同时,发起成立了“业主自治委员会”,接管了小区的物业管理。但是由于小区管理缺失,造成经常停水停电,引发业主群体上访。

2012年12月中旬,美兰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海甸街道办事处对此进行协调处理,经征得大部分业主的同意,撤销了“业主自治委员会”,并推选出六名业主代表与新物业签约。因小区之前尚欠水电费,美兰区住房保障中心指定新物业暂垫该部分费用,恢复小区的供水供电,再由业主按自用的实际数量缴纳费用。随后,新物业为小区垫付了这笔数额不小的费用,但是新物业在逐户收缴水电费时,却遇到一位拒缴的业主。

这个小区共有两栋高层公寓楼,第一、二层一直由某公司作为商业用途经营使用,同时公司也一直将小区的三间房屋作为员工宿舍使用。该公司称,自己已将2012年8月至12月的水电费交给旧物业,履行了付款义务。

2.新物业催业主补缴水电费受阻

新物业多次向公司追讨拖欠的水电费均未果,于是向美兰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对方补缴2012年8至12月的水电费及滞纳金。

一审时,该公司提供了2012年8至12月期间,向旧物业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的凭证。但美兰法院认为,旧物业在2012年9月中旬撤出小区后,无权再收取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也无权再代收代缴小区的水电费。公司可要求旧物业予以退还,但公司不应再向新物业缴费的抗辩意见,没有合法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公司应按欠费期间其实际使用量承担的水电费如数支付给新物业。

3.二审认定新物业垫付业主受益应支持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2014年7月27日上诉至海口中院。公司认为,“业主自治委员会”是非法的,旧物业撤出小区的时间应认定为2012年12月,所以由旧物业代缴水电费并无错误。而且,新物业在小区业主欠缴水电费时,可告知供水、供电单位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在受到供水、供电单位的停水、停电威胁时,完全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既然新物业垫付了水电费,则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新物业的垫付行为未征得公司的同意,不构成债务承担。

海口中院认为,由于水电费用的拖欠影响到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新物业虽未经过公司同意,但为了包括公司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代为垫付了小区业主拖欠的水电费用,保障了小区的正常水电供应,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要件,新物业有权要求公司偿付由此而支付的费用。2014年9月30日,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无因管理可向受益人

索要管理产生费用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丽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无因管理人在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过程中,如果产生了必要的费用,就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但是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对他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无因管理有:对落水的人进行救助等见义勇为行为;邻居不在家,帮邻居修理其快要倒塌的房屋;对失火的房屋进行抢救等等。

责任编辑:张雯霞 关键字:房地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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