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房销售管理有新规 销售房源不得“断档”
扫描到手机 热点话题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日期:2014-11-19 17:48 字号:T|T
摘要: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发布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确保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该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发布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确保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该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保证限价房的及时供应,该通知要求,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和上市销售时间,加快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和上市销售进度,确保限价商品住房按期上市供应。开发企业在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要一次性推出许可销售的全部房源,不得将取得同一销售许可的房源分为若干批次或分楼座上市销售。分批次办理销售许可证的,应视上一批次房源销售情况及时办理下一批次房源销售许可,不得出现两批次之间的销售房源“断档”。
通知要求,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自行销售限价商品住房,也可以委托其控股公司负责具体销售工作,销售责任仍由开发企业承担,但不得将限价商品住房委托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及个人代理销售。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销售单位应当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信息系统查验购买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对购买人与证载姓名不一致的,不得向其出售;对涉嫌伪造相关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法手段骗取购买资格的,应主动取证,及时上报并配合管理部门查处。
通知还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未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不得接受集团购买。已认购限价商品住房的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购房行为的,不得直接推荐其他人员购买所退住房。开发企业应于退房手续办理完毕当日,在公布的销售情况中将所退房源更新为可售房源,进行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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