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被交易 房产局两人被判刑

扫描到手机 热点话题 来源:辽一网 发布日期:2014-09-18 15:01 字号:T|T

摘要: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的两名工作人员未按职责对房屋产权登记审批进行审核,导致848万余元债权无法实现。

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的两名工作人员未按职责对房屋产权登记审批进行审核,导致848万余元债权无法实现。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当事的办公室副主任和一名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分别被判缓刑。

848万余元债权无法实现

房产局支付和解款665万

王某曾是沈阳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刘某曾是工作人员,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审批的初审工作。

2000年2月,银基公司向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提交商品房购销契税、完税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平区新设门牌号申报表、房屋现状调查、面积测算表、房产局关于商品房交易的批复等资料。

王某和刘某在为银基公司与辽宁省出版总社房产交易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审批工作中,在银基公司提交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上没有写明楼号,不能证明该销售许可证上许可销售的商品房是交易房产情况下,以及商品房交易批复地址与交易房产地址不一致等情况下,未按审批工作职责审核交验证件,没有对初审、复审意见中关于该交易房产的产籍情况是否清楚进行核查,刘某同意初审意见,并转审批程序,王某同意初审、复审意见,并转缮证、发证,造成该房产在已被法院司法查封的情况下最终被交易。出版总社拿到房屋所有权证,致使法院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的债权8484488元无法实现。

2011年11月,房产局与远东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房产局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给付远东公司和解款665万元。

因玩忽职守

二人均被“判三缓五”

2013年12月末,王某、刘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审批工作中,不正当履行其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已被法院司法查封的房产被审批登记,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执行,造成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王某曾于2007年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缓刑,量刑时予以考虑。

今年1月,法院一审认定王某、刘某犯玩忽职守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王某、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刘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在二审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王某虽曾于2007年因滥用职权犯罪被判处过缓刑,但本案发生于2002年,王某并非在被判处缓刑之后不思悔改,工作仍严重不负责任,而再犯新的渎职罪行,且不属于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累犯等必须撤销或法定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根据其本次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王某、刘某均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张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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