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产税到房地产税转换的意义

扫描到手机 房产资讯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日期:2014-08-07 07:31 字号:T|T

摘要:日有消息称,全国人大正在起草房地产税立法草案,也就是说,人大正在考虑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征收的可行性,如果一切顺利,新房地产税的立法有可能在2016年或2017年推出。事实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改革的《决定》中,就已经明确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表明房地产税的改革方向和路径已经纳入通盘改革规划的设计之中。

日有消息称,全国人大正在起草房地产税立法草案,也就是说,人大正在考虑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征收的可行性,如果一切顺利,新房地产税的立法有可能在2016年或2017年推出。事实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改革的《决定》中,就已经明确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表明房地产税的改革方向和路径已经纳入通盘改革规划的设计之中。 

那么,到底什么是房地产税,它与之前公众热议的房产税,又有哪些不同呢? 

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房地产税课税对象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另一类是仅对土地或房屋征收。而大部分国家采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形式,即土地私有制为主的国家(地区)多以房地产所有人为纳税人,土地公有制为主的国家(地区)多以房地产使用人为纳税人,也就是说,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征税,按照土地的面积来计税征税,房产税是对房产征税,按照房产原值进行征税。在这个意义上,我国正在起草的房地产税,是一种“房地合一”的征税模式。 

那么,这种“房地合一”征税模式又意味着什么呢?事实上,我国在土地开发、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持有环节涉及的税费种类十分繁杂,包括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等等,这意味着,如果开征房地产税,必须要减轻流动环节的税费,取消现有房地产税体系当中的重复征税的税种,实现从土地开发,到开发中间各个市场主体介入之后提供出来的成品交易,再到交易以后的保有,所有税费都应在全面改革审视下合理协调、加以整合,也就是说,房地产税的开征,具有一定的合并现有税种的意义。 

另一方面,房地产税的开征,也为地方财政的来源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从目前地方财政收入的正规渠道分析,增值税的75%归中央,而在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之后,未来地方财政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将进一步下降,甚至可能没有稳定的税收收入,而房地产税的开征,将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支撑。 

一般而言,房地产税以其课税对象透明度高、不易逃税避税、税基稳定等优点,为世界各国地方政府所青睐,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主要税种。毕竟,一个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是与地方政府的财力紧密相连的,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的房地产税征收没有遭到普遍的抗税反应,这些税收大部分是用作提高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在一些国家,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公共设施以及警察、消防部门和街区维护等方面的开支,都由房地产税收入支持。 

可以说,在学理上,房地产税的开征确实具有缓解地方税体系不成型、为地方提供支柱税种、落实地方分税制、促使政府职能转变等潜在意义。而另一方面,也必须首先厘清房地产税的相关税费,合并契约与印花税,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收费,使房地产税的开征能够促进社会公平,而不能使房地产税的征收误伤了一般的中产阶层。 

责任编辑:张雯霞 关键字:房地产新闻房产税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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