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土房产局:发展总部经济 用地可享政策优惠

扫描到手机 政策法规 来源:厦门日报 发布日期:2014-06-18 15:33 字号:T|T

摘要:保留原有建筑物,改造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研发中心和产业孵化器项目的,土地用途仍保留为工业用途,不征收土地年租金。

厦门市近日出台工业(仓储)用地改造试行方案,在多个层面有了创新突破。

发展总部经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电子商务、研发中心和产业孵化器等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投资方签订联合改造协议,共同申请改造,在地价征收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改造项目按市场价缴交地价后,酒店用途的,应办理整体产权,整体自持或整体转让;办公地上建筑面积自持部分不少于50%,剩余部分允许分割转让给单位法人,转让最小单元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商业可以分割转让。

保留原有建筑物,改造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研发中心和产业孵化器项目的,土地用途仍保留为工业用途,不征收土地年租金。经规划批准,原有建筑可划定不高于20%的面积作为商业配套。改造项目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岛内按批准改造用途1.5倍、岛外按1.3倍基准地价修正值扣除原用途的土地权益价,征收地价差额。改造为符合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要求的项目,岛内按批准改造用途1.5倍、岛外按1.3倍基准地价修正值的80%,扣除原有用途的土地权益价,征收地价差额。土地使用年限按批准改造用途重新确定。

责任编辑:张雯霞 关键字:楼市新闻用地政策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置家网 成就您的致富梦想
手机置家 买房租房全靠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