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馆陶一镀锌厂非法排放有毒物质负责人获罪
扫描到手机 本地新闻 来源:邯郸日报 发布日期:2014-04-01 09:29 字号:T|T
摘要:邯郸市典型污染环境诉讼案于3月28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有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在自家院中开办的电镀厂加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非法向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严重污染,邯郸市典型污染环境诉讼案于3月28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有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馆陶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馆陶县徐村乡营盘村王某,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于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厂,自2013年6月份至9月上旬期间,对门窗上的小滑轮进行电镀锌、镍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镍、锌的污水,王某在不经任何无害化处理,将生产过程中的电镀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渗坑污水中锌浓度含量为2.63×103mg/L,镍浓度含量为3.56×102mg/L。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站检测的监测数据予以认可。
邯郸市馆陶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某的排污行为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仍然排放,应作为从重情节考虑。其在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排放有毒物质,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
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3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苏军良介绍,法院于三月初发出《关于继续开展打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继续在我市两级法院开展专项打击和宣传行动。本案是行动期间中院直接审理的案件,拟采取当庭宣判的方式,展示打击力度。同时配合庭审,还开展了庭外宣传活动,并就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和广度向馆陶县公安局发出了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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