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升值价差 买家可不可以索赔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重庆晚报 发布日期:2014-02-25 09:18 字号:T|T

摘要:荣昌一名女子卖房后反悔,不仅悄悄接房,并装修入住。日前,市五中院终审判决她除了退还转让费,还要赔偿因房屋升值而导致的买家损失22万余元。

荣昌一名女子卖房后反悔,不仅悄悄接房,并装修入住。日前,市五中院终审判决她除了退还转让费,还要赔偿因房屋升值而导致的买家损失22万余元。

法院介绍,2006年初,荣昌县卢女士订购某开发商在当地开发的楼盘住房一套,缴纳首付款3.5万元。随后开发商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程序。眼见交房无望,卢女士在2009年2月20日,将该预购房转让给李某,收了4.2万元房屋购买权。双方还约定,此后该房是否修建、升值或贬值,都与卢女士无关,但卢女士有义务协助李某办理房屋更名。

之后,另一开发商接手并建成了该楼盘。

2011年10月25日,卢女士又以购房人的身份,与新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几经交涉,要求卢女士履行协助更名义务,但她一直不予理睬。

2011年底,李某起诉到荣昌县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确认转让协议有效,可卢女士就是不协助更名,反而接房并进行装修入住。

眼看索房无望,李某又起诉至法院,要求卢女士退还转让费及赔偿房屋价差损失。

荣昌县法院审理后,根据该房屋现有市场价值35.78万元,与合同房价13.48万元,认定李某损失为22万余元,遂判决解除双方的转让协议,卢女士赔偿李某房屋差价损失22万余元、退还转让费和鉴定费3580元。

卢女士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五中院。市五中院日前维持原判。

升值差价可以索赔

该案承办法官称,2006年到2011年房价暴涨,法院处理这种案件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不能让毁约方通过毁约行为获利,也不能让守约方因为守约而受到损失。通过审判,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起到一个引导作用。

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也就是房屋的升值差价损失。

责任编辑:王铁虎 关键字:小区出售邯郸出租二手房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置家网 成就您的致富梦想
手机置家 买房租房全靠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