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问答 不为职工建公积金账户合法吗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日期:2014-02-10 08:58 字号:T|T

摘要:不为职工建公积金账户合法吗? 提问:我新换了单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附加条款中增加了一条“与该职工约定不交住房公积金,以其他形式发放”,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不为职工建公积金账户合法吗?

提问:我新换了单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附加条款中增加了一条“与该职工约定不交住房公积金,以其他形式发放”,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回复: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款排除自身责任,损害职工利益,属无效条款。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并缴存。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的一项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本人也应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与单位洽谈或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仔细阅读有关条款,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责任编辑:王铁虎 关键字:小区邯郸出售邯郸出租二手房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置家网 成就您的致富梦想
手机置家 买房租房全靠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