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住商品房明确为共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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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资讯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日期:2014-01-24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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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市近日确定,自住型商品房为“共有产权性质”,自住型商品房购买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北京市近日确定,自住型商品房为“共有产权性质”,自住型商品房购买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日前,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自住型商品房”的表述明确为“共有产权性质”。报告将“推行2万套自住型商品房”修改为“推行2万套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型商品房”。相应在今年的工作中,将“推进自住型商品房建设”,修改为“推进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型商品房建设”。
北京市副市长陈刚表示,自住型商品房为“共有产权”性质,支持房地产市场中端群体的需求。购房人没有经济能力购房,可以由政府给予支持,再上市交易时根据产权比例,把政府那部分收益拿走。
陈刚举例说,比如一个人只有100多万或200万元,虽然当地的市场房价需要两三百万元,但他也能买房。“差的那一部分钱怎么办,就是实行共有产权,你先买,国家给予支持,你自己先住,如果再上市,首先政府优先收购,或者是根据共有产权比例把政府那部分收益拿走。这样没买到的人也不亏,买到的人也不得利。”
全联房地产商会执行会长、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在23日全联房地产商会举行的2013至2014年度中国房地产市场报告发布会上对此表示,现阶段还未明确房价统计过程中将怎样计算自住型商品房,如果自住型商品房被算在商品房价格里,由于购买时房价较低,但其价值却不仅仅如此,则被政府利用降低房价数据涨幅,给市场造成房价降低假象。与此同时,上市五年后,大家会发现,由于需按当时市场价30%上缴获利部分,则会造成二手房市场价格暴涨和新房价格倒挂,造成市场价格信号不稳定或者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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