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出台全省首家医患关系政府规章

扫描到手机 本地新闻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3-12-10 09:08 字号:T|T

摘要:为建立严格的医患纠纷预防与报告制度,创新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方式,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12月1日起,邯郸市实施《邯郸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规范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方式,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据了解,该《办法》为我省首部聚焦“医患关系”的政府规章。

据有关部门对邯郸市直10家医院的不完全统计,2010年—2013年5月前,共处置医患纠纷300件,发生堵门闹事的120余起,共赔偿1333万元。为建立严格的医患纠纷预防与报告制度,创新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方式,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12月1日起,邯郸市实施《邯郸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方式,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据了解,该《办法》为我省首部聚焦“医患关系”的政府规章。

医疗作为高风险行业,医疗事故及医患纠纷不可避免。如何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及医患纠纷,直接关系到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案件与日俱增,一些新的问题日益凸现,主要表现是医疗事故及医患纠纷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赔偿金额越来越高;许多患者及其家属不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是以“吵、闹、磨、打、砸”等形式聚众围攻医院,伤害医务人员,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别是专业“医闹”,围攻、谩骂甚至殴打医务人员,利用媒体进行恶意负面报道,无理要求天价赔偿,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关键词:“医闹”

《办法》第3条对“患方”做了正反两方面的解释,即“患方,包括患者、患者直系亲属、其他亲属和受委托的律师等人员。”不是患者或患者亲属到医疗机构聚众闹事以获取不当利益的人员,视为“医闹”人员,由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解读:邯郸市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何金生处长

为了使医患纠纷得到合法、合理解决,有效制止“医闹”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参与医患纠纷,本办法第3条对“患方”做了正反两方面的解释,不是患者或患者亲属到医疗机构聚众闹事以获取不当利益的人员,视为“医闹”人员,由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律师: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殷婕律师

该《办法》首次明确了“医闹”与“患方”的界定,《办法》明确了有关涉嫌医疗纠纷的主体。首先,在赔偿主体确定的情况下,有利于纠纷的双方平等、高效的解决纠纷。其次,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运营是对更多患者和社会的负责。明确“患方”主体,有利于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营,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而明确“医闹”主体也有利于加强对于部分依仗患者家属悲痛情绪,煽动家属闹事以谋取不当利益的不法分子的打击。

但是同时该《办法》对“医闹”人员的处理过于概括,作为律师,我们则更希望在日后,有关部门能出具更为详细的处理办法,有利于《办法》在实践中的适用。

医方:邯郸市第二医院医务科李鹏副科长

作为院方代表,对于146号令的出台,我们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太有必要了!”

就拿我们常说的“医闹”来说吧,146号令第一次明确了“医闹”和“患方”的范围,这也就让某些不法分子,彻底丧失了利用患者家属悲愤情绪谋取暴利的机会,这不但是对于医生的保护,也是对于患者的一种保护。《办法》中对于“医闹”的认定和处理措施,不但可以让我们的医生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对于患者的治疗上,同时也可以减少“医闹”给患者家属带来的直接经济和情感损失。作为医生,我们真心觉得政府出台的这个《办法》太好了。

●关键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办法》规定“调解人员从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法律专家、法医专家、保险专家、心理学家、社会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专家库中抽取。”

解读:邯郸市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何金生处长

这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近几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断提议,在医疗系统之外,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便于提高调解的公信力;便于把医疗机构从复杂的纠纷中摆脱出来,全力干好本职工作;便于快速有效地解决医患纠纷。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由司法局行使医患纠纷调解职责,有相关的上位法依据。所以《办法》把调解委员会设在了司法局。

律师: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殷婕律师

依《办法》的精神,“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是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对于医调委的职责更倾向于是对于医疗纠纷高效、缓和解决的处理结构。给予双方一个调解的平台,同时由于调解人员的专业身份,能给与患方更专业的意见及指导。但在医调委不能调解成功的情况下,患方仍应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市民:邯山区36岁居民王燕女士

说真的,以前关于医患纠纷的新闻看的太多了,有时候我自己也很迷茫,很担心自己或者亲人在遭遇了医疗事故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常常会觉得作为患方,处于弱势,找不到真正为我们说话的地方。现在设置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市民感觉它的存在,对我们来说会是一种制度保障。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方参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方案、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实际,由医疗机构和保险企业协商确定。”

“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市民:邯郸市退休职工刘成涛

政府出台的这个《办法》对于百姓来说多了一种保护,是好事。可我们也不是没有担心,对于《办法》里提到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我们很想知道这笔钱会从哪里出?医院会不会因为要给医生买保险,而提高我们在医院就医时的治疗成本,也就是多收我们的钱呢?

解读:邯郸市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何金生处长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不但有利于医疗机构合理规避执业风险,也有助于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参考北京、天津、珠海等地的做法,同时根据保险行业协会的意见,在《办法》第22至26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医方:邯郸市第二医院医务科李鹏副科长

对于办法中提到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我很负责任的说,这笔费用完全由院方的自有财政支出承担,医院一定不会出现“因为给医生上保险而增加患者治疗费用”的情况。

像《办法》中对于“医闹”的界定一样,“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也是十分必要的。曾经我院新生儿科的一名医护人员,在给患儿输液的过程中出现了“跑针”的现象,患儿家属在个别“医闹”的鼓动下认为“跑针”属医疗事故,因此向医院提出了高达数万元的赔偿,赔偿未果,患者家属在“医闹”的帮助下,对我院新生儿科进行了打、砸,这一过程中不但砸坏了许多医疗设备,同时也对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而“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以更加公平公正的来界定医疗事故,由相关医疗鉴定机构和保险公司,对于患方提出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及确定赔偿金额。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医院医护人员的安全,同时也可以给真正遭受医疗事故的患者及患者家属,提供更加具有法律保障的经济赔偿。

●关键词: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程序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条件的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应于当日及时受理。

(二)组成调解小组。由医调委指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或由由双方当事人选定两名调解员,同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中医学、法学、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组成调解小组。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医调委应当予以调换。

(三)调解小组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同时应当通知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参加调解。

(四)医患双方或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要求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可以到医调委所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当做为调解医患纠纷的依据。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按责任比例承担。

(五)调解成功的,医调委应当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解读:邯郸市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何金生处长

该程序可理解为,院方和患方在矛盾发生后可采用的非暴力的合法化程序,也是避免因双方矛盾不断恶化升级产生肢体冲突的有效途径。

根据规定程序,双方在矛盾产生之初,在商定赔偿金额未果的情况下(患方所要赔偿金额应大于1万元),由院方或患方当事人携带《调解申请书》到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经医调委受理,医调委经过查阅资料及取证后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节,调解成功,当事人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如一方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则认定为调解失败,医患双方进入法律起诉环节。

责任编辑:赵清涵 关键字:邯郸医药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置家网 成就您的致富梦想
手机置家 买房租房全靠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