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孩子名下父母离婚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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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晚报
发布日期:2013-10-1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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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二人将自家的房屋赠予5岁的儿子,并以孩子的名义办了房产证,但离婚时孩子的父亲反悔,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日前,阳曲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孩子的财产,驳回了小孩的父亲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
夫妻二人将自家的房屋赠予5岁的儿子,并以孩子的名义办了房产证,但离婚时孩子的父亲反悔,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日前,阳曲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孩子的财产,驳回了小孩的父亲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
1999年,岳某与孙某登记结婚。2000年5月,儿子岳某某出生。为了让日子过得更好,夫妻俩于2004年购买一辆货车跑运输。2005年,小有积蓄的二人在阳曲县城买了一套房子,并将房产登记到儿子名下。2009年,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夫妻俩为此欠下大笔债务。此后,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甚至大打出手。2011年4月,孙某独自到外地打工,双方开始分居。不久前,二人协商离婚,约定儿子由孙某抚养,岳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但双方因房产分割发生争议。法庭上,孙某提出房屋是夫妻二人赠予儿子的,岳某则认为他并非自愿将房产赠予儿子,房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依据有关法规,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而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本案中,房屋是以岳某某的名义登记的产权,故房产属于儿子的财产,岳某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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