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租屋电价将执行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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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息时报
发布日期:2013-09-2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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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全市出租屋电价,进行定价,试点实施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根据本次会议决定,东莞市境内的出租屋总表和分表之间的损耗、公摊或分摊等费用,以及其他与用电量密切相关的费用,应计入出租屋租金或单独收取,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或明确,凡未约定的,房东一律不得收取。使用合表的,分表只可提高0.037元/千瓦时收取电费。
日前,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全市出租屋电价,进行定价,试点实施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根据本次会议决定,东莞市境内的出租屋总表和分表之间的损耗、公摊或分摊等费用,以及其他与用电量密切相关的费用,应计入出租屋租金或单独收取,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或明确,凡未约定的,房东一律不得收取。使用合表的,分表只可提高0.037元/千瓦时收取电费。
分表电价只可
提高0.037元/千瓦时
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出租屋水电费收费行为,此次会议讨论审议决定,按照公平、合理、合法和可操作原则,对出租屋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到户价格。规范出租屋总分表之间费用收费行为,采取价格管理措施和市场监管手段,进一步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以维护出租屋价格秩序。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屋出租人(转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电费,出租屋总分表用户享受同等用电权利。出租屋执行东莞市住宅到户电价,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终端用电电价(即出租屋总表电费总额÷总表用电量)×分表实际用电量。对于使用合表的居民,其用户电价政策为出租屋可向供电企业申请优惠政策,经认定后,分表电价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收取公摊损耗电费
需公示及租前约定
据了解,东莞的出租屋以栋来计算,目前,相关部门统计数据为28万栋,其中包括出租单元,也就是说间数有116万,租住人员估计超过200万人,群体巨大。而房东大多以总表分表产生电损为由,趁机收取高价电费,导致原本0.6元/千瓦时左右的电费,普涨超过1元/千瓦时,无形中增加了众多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压力。而出租人随意收取水电费问题,也一直是承租人投诉的热点问题。
住宅到户电价,具体而言可采用据实分摊(根据总分表之间损耗、公摊等实际费用,按电量合理分摊)、定额收取(租赁双方根据总分表之间损耗、公摊等费用情况,约定一个具体收费金额)、差率收取(以东莞市住宅到户电价和分表用电量为基础,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总分表之间损耗、公摊等费用的具体差率,按差率收取相关费用)等方式。
此外,总表和分表之间的损耗、公摊或分摊等费用,以及其他与用电量密切相关的费用,出租人需要同时收取的,应按规定在出租屋醒目位置公示、明码标价,在收费凭证上单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不得直接计入电价,应计入出租屋租金或单独收取,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或明确,凡未约定的,一律不得收取。
受访租户称:政策虽好执行有难度
“这个政策,出发点是好的,关键还是看能否执行到位。”家住莞城罗沙社区一出租屋的陈先生听到记者介绍后,并没有表现太多的兴奋。在他眼里,租客永远处于弱势地位,房东即使乱收费,只要不太离谱,租户也没办法,“即使知道明显违规了,向谁投诉?投诉了也很难处理,还不如不投诉”。
此外,记者随机走访了几位租户发现,他们大多不知道投诉渠道,即使投诉了也难以处罚,“需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执行力度,否则再好的政策,也将是一纸空文。”受访租户向记者表示。
其他议题
自然灾害救助普遍调高
此外,会议决定对东莞市自然灾害救助政策进行统一调整,救助对象包括因灾受伤或死亡的本市户籍人员。调整后,因灾导致死亡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救助;因灾致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按相应等级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因灾受伤治疗产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在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纯自费金额和违规降报金额后),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调整前,个人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因灾造成居住房倒塌的,给予一次性住房重建救助2万元;因灾造成居住房损坏,并且属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寡老人的,给予一次性住房修葺救助0.5万元。调整前,一次性住房重建救助和修葺救助标准分别为1万元、0.3万元。
普通住房
价格标准提高
与此同时,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促进东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会议审议通过了《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调整机制方案》,提出东莞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一类镇街标准由8000元/平方米提至8654元/平方米(含本数);二类镇街由6000元/平方米提至6610元/平方米;三类镇镇由4500元/平方米提至5717元/平方米,标准执行有效期为一年。据了解,东莞市自2012年9月1日起调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标准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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