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土地监管新规 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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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日期:2013-09-25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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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月24日,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以及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将不得自行收储出让土地。
9月24日,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以及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将不得自行收储出让土地。
据了解,《意见》是为了规范和强化土地储备监管,将土地储备融资限定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合理和可控范围内,防范金融风险。
《意见》明确指出,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其债务情况应如实反映在江苏省财政厅统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实行融资规模控制卡制度,该卡由江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部门联合监管。
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可融资规模,要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核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限额、土地储备机构上年度末债务余额确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清偿相关债务,在逾期债务清偿完毕前不得申领融资卡。
《意见》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并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不得超规模融资。
对于此次出台的意见,江苏省国土厅相关人士表示,经国土资源部认定,江苏省91家进入国家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全部隶属于江苏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就是说,只有这91家机构凭融资卡才能到商业金融机构办理担保贷款,且所获融资必须用于收储本身,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严格监管,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融资卡的另一作用是,让金融机构直观了解是否存在超出地方财政偿付能力的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止无序和超规模融资。
据记者了解,江苏此次实施的规定,也是全国首创,该意见实施后,江苏省各地每收储、出让一块土地,都要经过国土厅等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地方政府土地出让由省主管部门核准,这样可以有效打击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财政,大量出让土地,造成大量商品房出现,从而出现鬼城。”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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