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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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3-09-1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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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日公布。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9月10日起施行。
原标题:诽谤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日公布。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9月10日起施行。
针对司法解释中的五大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志祥,昨日进行了解读。
焦点1 “网络诽谤”入罪标准是什么
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超5000次可判刑
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明确。
根据司法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释疑
谢望原指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均规定有“诽谤罪”。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予以明确,“这意味着凡达到上述四项标准之一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责。”谢望原说。
孙军工表示,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焦点2 什么样的网络诽谤将被公诉
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公诉
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被害人如果没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为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司法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释疑
林维认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须考虑到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及时对此类犯罪加以惩处。
“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适当规定,既保证了公民个人权利的自我行使,同时也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权的适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权能够作为最后的保障适时介入,维持信息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林维说。
焦点3 网上传谣、起哄闹事是否犯罪
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释疑
曲新久认为,各类网站、主页、留言板等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场所”属性。
曲新久指出,尽管在信息网络公共空间“起哄闹事”行为,没有造成网络上“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但是造成现实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的要求。司法解释将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兼顾了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
焦点4 发真实信息勒索他人是否违法
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释疑
孙军工表示,不管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这两种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他还强调,这条规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焦点5 有偿删帖、发帖是否触犯法律
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释疑
王志祥认为,根据该规定,当前比较突出的“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予以定罪处罚。
孙军工强调,这条规定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司法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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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举报内容非故意捏造事实不追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9日在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说,当前,“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孙军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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