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进社区说经适房:违规交易 合同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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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13-09-02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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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周五,本报律师团成员之一的民博律师事务所走进了丰台区丰台街道永善社区,就居民关心的“有关经济适用房的买卖与继承”开展了义务法制讲座,并现场进行了法律解答。
上周五,本报律师团成员之一的民博律师事务所走进了丰台区丰台街道永善社区,就居民关心的“有关经济适用房的买卖与继承”开展了义务法制讲座,并现场进行了法律解答。
活动还没开始,讲堂里就坐满了早早赶来的居民。 活动现场,主讲杨轶律师就房产的买卖、继承、赠与等几类常见的房产处理方式进行了分类,又对其中常见的继承、赠与进行了典型案例的分解,为居民们上了一堂精彩的法律课。讲座过程中,不时有居民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提问,与律师互动。不少居民表示,以前对经济适用房在继承、买卖、出租过程中的一些限制和操作方式都有诸多不明之处,经过律师讲座才弄明白,很有收获。
■案例答疑
经适房违规交易合同无效
张女士问:我通过朋友购买了一套经适房,一直由我住。我和对方协议约定写明该房屋满5年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对方反悔,要求我腾出房屋,我该怎么办?
民博律师事务所杨轶律师答:根据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政府给家庭困难户的福利房,有限定性的购买条件,未满5年出售,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满5年出售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即交易价格和购房价的差价70%。您不具有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您与对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法律上的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您可以主张返还您购房款等费用,但同时您必须返还房屋给对方。
经适房继承无关购买资格
赵先生问:我父亲有一套经适房,购买前母亲就已过世。房子买完不到两年,父亲没留下任何话就过世了。家里很多人同意把房子给我,但我没有经适房的购房资格。同时,我大姐拿出一份公证遗嘱表示我父亲把这套房子给她,但她也没有经适房购房资格。请问这套房子该归谁?
杨轶律师答:经济适用房虽然对购房者来说拥有的是不完全产权,但是经济适用房仍然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经济适用房的继承人,是有限继承,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在继承中不发生改变。因此,你与你大姐都有该经济适用房的继承资格,但是你大姐有你父亲的公证遗嘱,在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因此,该套住房应由你大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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