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评估有争议四种情形可申请复核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厦门网 发布日期:2013-06-13 08:28 字号:T|T
摘要:市地税局正式出台的《存量房评估异议处理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了可认定为“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并进一步明确了复核受理、审核程序和时限。
市地税局正式出台的《存量房评估异议处理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了可认定为“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并进一步明确了复核受理、审核程序和时限。
从2011年7月15日起,我市地税部门就在海沧率先实施了存量房交易按计税评估价值计税。2012年7月1日,我市全面推行新的二手房交易税费计征办法,按计税评估价值征收。“事实上从试点时期开始,房产评估价超过实际成交价且纳税人有争议的,就可以向地税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复核确认之后,如果纳税人提出的理由确实正当,地税部门予以采信,并据此征收税费。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对存量房评估工作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引起异议时,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复核程序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一是明确书面审核的时限。《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复核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理由和书面证明资料进行书面审核,主要是判断纳税人申诉理由和审核资料的正当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需要提醒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受理时限不计算在房管部门规定的受理工作时限内。
二是明确列举了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为“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一)由人民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产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存量房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产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作为计税依据;(三)房产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四)其他情形。其中,第三、四种情形,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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