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诚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若干认识与政策建议(2)

扫描到手机 业界观点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日期:2013-05-29 09:10 字号:T|T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机制。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所需资金从何而来?

过去,城镇化建设主要靠政府推动。其中,土地出让金是城市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相对应的融资方式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种机制不仅导致了市场扭曲和资源配置低效,还引致了普遍的地方政府短期行为,也是腐败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多发的重要诱因。而且,这种方式不可持续,土地财政难以为继。

首先应改变过去城市政府事先一次性获得卖地收益的做法,切断土地财政利益链条,政府不再卖地,而是按零地价或低成本(下称“零地价”)供地;先期的土地征收及开发投入由城市政府事先通过发行市政债等方式筹资,并通过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税费收益逐年偿还。这些税费收益包括:财产税(房地产税)、公用/基础设施使用者付费 、商业繁荣后形成的各种税收增收等。

零地价供地并不意味着土地无偿使用,而是将过去一次性收取改为未来长期逐年收取。这样,项目建成后的销售价格不包含地价,从而可使房价有大幅下降。同时,持有者购房后每年需按房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市场机制会将未来房产税折现,抵扣当前购房价,从而降低现付房价。

尽管从总的负担水平看,购房者一生承担的住房总费用可能仍然比较高,但初期购房成本将大大下降;而且随着人均GDP持续增长,购房者未来支付能力会不断提高。

同时,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公共服务的改善以及商业活动的繁荣可为城市政府带来不断增长的税费收入,从而提高其偿债能力,这为今后政府的城镇化建设及其资金投入提供了激励相容、可持续的良性发展机制。此外,还要通过市场机制,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主要是要解决好城镇化投入产出的期限匹配以及成本收益的风险管理问题。这方面,金融市场 可以发挥有效作用。

实现人的城镇化和市民化。新型城镇化首先是人的城镇化,如果农民失去土地后相应的社会保障没有及时跟进,会导致失地农民既丧失了原来拥有土地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使得失地农民“农转非”后很难顺利地从过去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转化为市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这对促进城乡要素流动、引导农业人口转移和激发经济活力都会产生较大制约,最终会阻碍城镇化进程。

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杂性,在当前城乡二元问题还比较突出、城镇化建设用地紧张、农村人口规模仍然很庞大、“农转非”人口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之前,不宜过早着手改革农村土地所有权,否则容易导致一系列问题,阻碍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顺利实施。这方面,拉美国家有深刻教训。

在维持现有城乡土地管理格局现状的情况下,保护农村集体和失地农民权益,主要还是要侧重于改变现有土地征用收益分配格局,使土地增值充分反哺失地农民和土地综合占补平衡。

政府按零地价供地后,土地增值主要体现为未来的现金流收益贴现与政府征用土地投入的价差,而不直接体现为政府和开发商当前获得的土地溢价。尽管如此,仍然要承认农村土地“农转非”后会带来较大增值,并在未来若干年不断逐年变现。因此,地方政府应尽早结合城镇化规划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纳入资金安排机制予以统筹考虑。

要坚持以人为本、地利共享,着眼于促进农民就业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建立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使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覆盖土地“农转非”征用及开发成本、土地占补平衡投入(如农田整治)、促进农民“农转非”后的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所需要的投入。

责任编辑:赵清涵 关键字:周诚君新型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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