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建高层损害采光权 违背承诺可追究责任

扫描到手机 业界观点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日期:2013-05-28 17:06 字号:T|T

摘要: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内的相关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女士:2005年,我依据某开发商的宣传与承诺,购买了其开发的商品房,此房交付使用时,阳光充足,通风流畅,视野开阔,与买房之初开发商的宣传与承诺一致。但是自2007年开始,开发商却在我所购房屋前建起了高层商品房,该高层挡住了阳光和视线,阻碍通风,侵占了预建的绿地,使我的房子大幅度贬值,与开发商最初的承诺完全不一样了,严重损害了我的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请问开发商是否违约?

崔律师:构成违约。关于是否构成违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院有关文件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内的相关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应按宣传资料的承诺履行其约定,其后来又在你楼前建起高层建筑的行为,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损害了你的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清涵 关键字: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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