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延迟出台背后:利益重分博弈(2)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日期:2013-01-14 08:59 字号:T|T

摘要:有关键意义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在2012年12月底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这意味着,征地补偿制度的修法进程,又将推迟到下一次审议。

 

目前我国在执行征地补偿时,通用的办法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不超过农民“前3年农业产值的30倍”。废除这个上限,正是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最受关注的条款。

2012年12月,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确定了“公平补偿”原则,但对如何计算补偿数额未明确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这在人大常委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议。有委员担心,无上限的补偿会形成因征地暴富的“暴富圈”,提高土地流转成本,造成新的不公。

“公平补偿”,到底该如何把握?严金明认为,大原则是要保证农民的利益,不能让农民失地又失业。操作层面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在北京郊区的一块地和在新疆的一块地,如果都是按农业产值补偿,补偿金差异不大,这明显不合理。”

“现在的争议在于:是按种粮的标准补偿,还是按照它改变以后的用途补。土地的区位、实际的经济价值,这些都应该被考虑进去,所以可以由各省具体制定标准。”牛凤瑞说。

绕不过去的坎儿

2012年两会,温家宝总理提出,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是“当年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出台前提是先要对上位法《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

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这是第一次将征地制度改革内容写入党代会报告。

这似乎都在释放积极的信号。

然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至今仍未表决,这意味着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修法进程将延续到下一次审议。

严金明认为,征地问题非常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各方利益如何平衡是一大难题。“土地是一切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和载体,影响力非常大,所以讨论起来就有复杂性,不是拍拍脑袋就能想出来的。”

《土地管理法》,这项对征地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法规,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制定,完全以它来规定市场经济时代的活动,似乎有点“勉为其难。”

“现在《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一线城市、大城市的郊区是名存实亡。”严金明坦言,结合实际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已是迫在眉睫。

牛凤瑞认为,征地工作在目前仍然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能。“我们正处于矛盾的突发期。土地财政在现阶段仍在履行重要的职能,政府可以通过它进行宏观调控和社会再分配,这个时候如果政策考虑不周,负面效应会大于正面效应。”

土地财政现阶段难以禁绝,但土地的不可持续性却是地方政府不可回避的事实。受访学者指出,过分依赖“土地财政”,无非是在寅吃卯粮。

“未来肯定要改革。”严金明直言。

牛凤瑞为这项改革开了一剂“药方”。“将来城市化完成了,土地财政的历史使命也就完成了。到时候,房地产税可以取代土地财政。这是相辅相成的,城市面积扩大,房产增量了,房产税的量也就多了。”

土地是大部分农民赖以生存的载体。既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的条件尚未成熟,在现实操作的层面上,被征地以后,农民的长远生计如何保证,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牛凤瑞建议,不仅要合理化征地补偿金的标准,政府也应该确保农民享受社会保障并得到转岗培训的机会。

“长远来看,加快《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依然是绕不过去的坎儿。依法办事才是保证平等话语权的前提。”严金明最后说。

 

责任编辑:王帅 关键字:征地制度利益房产邯郸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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