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旦起福建停售廉租房 可改签公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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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网
发布日期:2012-11-28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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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海西晨报讯(特约记者 张小燕)2013年1月1日起,福建省各地不再接受新的廉租房购买申请。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明确,廉租房和公租房可以并轨运行。
可改签公租房合同
《通知》明确,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十二五”期内为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已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地可将剩余廉租房向符合公共租赁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按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租房承租合同,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房。
此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水平,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档给予租金补贴。
廉租房以租为主
《通知》还明确,廉租房以租为主,自明年元旦起,各地不再受理新的购买廉租住房申请。对已受理的廉租住房购房申请,仍可按有关规定出售。
廉租房出售比例控制在当地廉租房总量的50%以下,出售对象为符合条件且提出购买意向的廉租房保障对象。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办法,按成本价核定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购房人所购廉租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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