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按离婚协议过户前夫状告房管局违规

扫描到手机 今日头条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2-08-03 08:17 字号:T|T

摘要:房屋共有人以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可视为其放弃房屋权利的行为。

  在离婚协议中,广州市民刘珊珊和丈夫陈奇峻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所有权归刘珊珊所有。两年半后,刘珊珊单方向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在未经前夫陈奇峻同意的情况下,房管局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刘珊珊名下。陈奇峻不服,将房管局告上了法庭。
  陈奇峻认为,他是房屋产权共有人,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应该要由他和前妻共同申请才行。如今前妻单方申请,房管局却准许了,这样做违法了。
  然而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其请求。法院认为,尽管按照规定,房产是共有的,变更所有权登记时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房屋共有人以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可视为其放弃房屋权利的行为。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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