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明晰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房六方式

扫描到手机 政策法规 来源:置家网|http://www.zhijia.com/ 发布日期:2012-06-30 16:27 字号:T|T

摘要:此前业界猜测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社会资本,对其商业银行优先发放贷款的同时,通过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予以贴息和补助也得以在通知中明确。

  昨日(6月28日),住建部网站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具体方式一共为六种,分别是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

  此前业界猜测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社会资本,对其商业银行优先发放贷款的同时,通过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予以贴息和补助也得以在通知中明确。

  按照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贴息贷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项目及开支,贴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称,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通知还称,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于此前业界所关注的投资保障房盈利模式问题,通知称,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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